一起发生在商场内的特殊“车祸” 女子逛商场时被一儿童驾驶的玩具车撞骨折,应由谁来担责?

安徽商报 2020-10-28 01:35 大字

现如今,几乎每家大型商场内均有供儿童驾驶的电动玩具车,在商场内来回穿行,与逛商场的行人共道而行,暴露出一定的安全隐患。六安市一商场内就发生了一起少见的“车祸”,肇事车辆正是这种儿童玩具车,肇事者是8岁儿童,那么,这起车祸该怎么定责?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0月26日,记者获悉,判决已经生效。此案也给广大的商场管理方敲响了安全警钟。

女子逛商场被儿童车撞伤

此案的伤者卜女士称,2019年8月5日下午,60多岁的她在六安市浙东商贸城闲逛购物时,一名8岁男孩驾驶电动玩具车突然冲入卖场人行通道中央,将她撞倒。她当即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其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经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据了解,肇事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为六安童谣亲子乐园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下称经营公司)。事发后,因为赔偿问题多方未能达成一致,为了讨一个说法,卜女士将男孩的父母、玩具车经营公司以及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卜女士认为,男童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经营公司任由男孩将玩具车驶离安全区域,且未将玩具车的时速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商场未对其所属的管理场所尽到监管义务,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营方和商场均不愿担责

对此,玩具车经营公司辩称,其尽到了全部的提示责任,车辆停放的地方有个大型提示牌,上面写着12岁以下儿童骑行必须有家长陪乘,而且骑行时应远离电梯口、商铺及行人,若不按照要求骑行,发生碰撞损害由骑行方承担责任。“车身上也有提示标识,使用本产品时必须有监护人全程监督,家长购票时,售票的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家长与孩子同乘车辆。”经营公司称,“且车辆未超出范围经营与行驶区域,乐园与商贸城签订协议,儿童车可在商场内部主要通道内行驶。车辆骑行时,还会有灯光闪烁,发出不会低于75分贝的音乐声,足以提醒他人避让。”

商场方则辩称,其已尽相应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卜女士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后果,而骑车男孩直接侵权造成卜女士损害应该担责。

■说法

任由玩具车在行人通道行驶 商场和经营方均有责

法院审理认为,卜女士在商场内行走被男孩驾驶的电动玩具车撞伤,男孩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时男孩刚8周岁,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儿童车经营公司没有划定特定区域,而是任由儿童电动玩具车在商场行人通道内行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商场允许经营公司的儿童玩具车在商场的人行通道内行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卜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商场内行走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男孩父母承担50%责任,赔偿7万余元;经营公司承担25%责任赔偿3.5万余元;商场承担10%责任赔偿1.4万余元;卜女士自身担责15%。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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