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老人蒙冤三十多年至79岁终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陷僵局
现年81岁的安徽省金寨县原民办教师程善贵,为了一宗旧案的国家赔偿仍在四处奔走。
一起普通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打事件”后,程善贵被判有罪,他就此走上了35年的漫长申诉路。直至2018年10月,金寨县法院作出第四次判决,79岁的他最终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之后,程善贵曾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消除案件影响,恢复名誉。金寨县法院以案件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不予受理其申请。
此后,程善贵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该院与程善贵就符合国家赔偿或补偿部分进行磋商。
近日,程善贵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伟告诉澎湃新闻,在不予受理决定被撤销后,申请人及律师与金寨县法院几经协商,后续处理至今未有下文。
2018年10月,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申诉35年改判无罪
让程善贵深陷麻烦的这件事,发生在1982年7月29日。当时,程善贵儿子挑水路过程善贵堂弟——程善芝家田埂时,因水桶挂了稻秧,两家随即发生争吵和撕打。纠纷最终以程善芝因头部出血住院两月告终,至于撕打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1983年8月26日,程善贵因这起一年多前的纠纷被捕。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善贵犯故意伤害罪,又因其向有关部门“申诉称被害人持械故意伤其身体,挨打致伤竟遭拘留、罚款”,并且“强行将全家搬进长茂小学,侵占校房一间半”,同时判其犯诬告陷害罪和扰乱教学秩序罪。三罪并罚,程善贵一审被判12年。
一审判决认定,争执发生后,程善贵的儿子用薅锄将程善芝头部打破,程善芝追赶至屋里后,程善贵用木棍再次殴打他,又伙同儿子将其推出门外。至于程善芝的伤情,一审法院采纳了由双石公社医院院长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善芝头顶左前侧被砸开一处4厘米伤口,前胸多处擦伤,有脑出血和重度脑震荡。
一审判决生效后,程善贵被转到安徽第二劳改支队服刑。之后,他不断申诉,坚称冤枉,称并未打人,伤者系自己摔倒致伤,但因当年处于严打时期,便没有立即上诉。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此案,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了程善贵的“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程善贵仍不服。他认为,再审判决对程善芝身体情况认定已由一审的“脑出血,重度脑震荡”改成了“头皮外伤”,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2011年,金寨县法院改判其无罪。但程善贵对这份无罪判决并不满意。“程善芝头上的伤并不是我打的,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我无罪,这说明我还不是清白的。”
程善贵提出了上诉。
两年之后,六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无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彼时程善贵的代理律师徐昕告诉澎湃新闻,撤销无罪判决的原因之一是当年的案卷疑似遗失了。此后,重审搁置了近5年之久,检方曾数次给法院回函,称案卷“无法调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直至2018年10月,金寨县法院作出第四次判决,最终认定程善贵无罪。无罪判决书显示,金寨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程善芝头部外伤系程善贵殴打所致,因此原审认定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5月3,金寨县人民法院对程善贵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赔偿被驳回
程善贵表示,他的蒙冤入狱,几乎让全家人的命运都被改写。双目失明的八旬母亲受到刺激后精神失常,由亲戚收留;五个孩子流落几处,“在家人需要我时候,我却不能尽义务,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留下终身遗憾,心灵上的创伤无法抚平。”
于是,在被宣判无罪之后,程善贵向金寨县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主张赔偿金额合计约123万余元。程善贵还要求,法院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2019年5月31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以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由,将其申请驳回。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称,程善贵被错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始于1983年8月,1985年7月予以释放。《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而程善贵案并不适用,遂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因不服上述决定,2019年2月,程善贵又向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六安中院认为,对程善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应当赋予其请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应按照1995年以前的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处理。决定书要求,金寨县法院应与程善贵就符合国家赔偿或补偿部分进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程善贵代理律师程玉伟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8月26日,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曾组织程善贵和赔偿义务机关即金寨县法院进行协商。一份《谈话笔录》载明,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曾明确要求金寨县法院“在10天之内提交(当时的规定)”,但金寨县法院至今未能提交。
程玉伟认为,既然当时没有规定,案件理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及时予以赔偿。“如果法院一直找不到当时的规定,是否永远不予赔偿?如此一来,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2020年4月2日,程善贵和律师再次与金寨县法院协商赔偿申请,主张赔偿金额合计约298万余元,其中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6213.04元、律师费等申诉费用78600元、赔偿限制人身自由716天的赔偿金226213.04元、农林业损失30320元、补发工资212760元、赔偿110平方米房子的价值176万元和赔偿已支付的房租35万元等9项。程玉伟称,金寨县法院的态度一如之前。
2019年10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不予受理决定,要求该院与程善贵就符合国家赔偿或补偿部分进行磋商。
法律适用争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关于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引发争议的案件并不罕见。曾因诈骗罪蒙冤32年的江苏商人耿万喜也曾被盐城中院驳回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也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申请人对“侵权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申请人往往以“改判无罪”作为终止国家侵权行为的结点,司法机关则多以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作出职权决定,导致当事人错误羁押等一系列职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作为侵权时间。
程玉伟认为,在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歧义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解释,“程善贵直至2018年10月21日才最终被再审宣告无罪,并于2019年2月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适用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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