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开庭
11月12日,由裕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裕安区检察院公诉人许晖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8月,被告人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在六安市凯旋广场合股成立“安徽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福公司)从事汽车贷款抵押业务,以“管理费”“服务费”GPS安装费”等名义诱使急需贷款的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份借款合同、借条,继而在客户贷款到期需办理续贷时,同样以各种名义扣除费用,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部分客户在未能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时,姜正欣等即让业务员从“安徽嘉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盛公司)“贷款”,偿还嘉福公司欠款,从中收取转贷费用,并与客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为催缴欠款,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又成立“六安世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世嘉公司)负责“贷后”,由被告人汤敏担任法人代表。在客户发生逾期后短时间内即以违约为由,由嘉福公司通知汤敏对客户拖车,汤敏先后纠集被告人陈建、曹明明、汪军军、项德武、戎金超、张继传、罗江等人,以偷开、强抢方式扣押客户车辆,并以此为要挟,向对方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息,所得收入在扣除本息后,作为世嘉公司的盈利由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汤敏按比例分配。
被告人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假借民间借贷,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正欣、李其存、刘元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共同采取虚增债务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后又肆意认定违约,指使他人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特别巨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66条、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敏、陈建、张继传、曹明明、罗江、汪军军、戎金超、项德武共同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汤敏、陈建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继传、曹明、汪军军、戎金超、项德武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罗江涉案金额较大,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李恒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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