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

安徽法制报 2019-10-24 11:0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肖扬记者唐欢)10月18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张华磊等6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华磊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华磊、周飞、王磊、李健、杨孝东、王胜等在经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多次肆意认定违约,或以GPS定位系统及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拖走藏匿,向客户非法索要“违约金”“拖车费”;或捏造虚假事由,对已经还款的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向客户索要钱款;或收取客户还款后挪为个人使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谎称代偿贷款利息骗取客户贷款资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行为,形成以张华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磊、周飞、王磊、杨孝东、李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中介服务过程中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行业行规”费用,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钱财,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套路贷”系列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形成以张华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华磊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该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其中被告人周飞、王磊、杨孝东系集团重要成员,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健系集团一般成员,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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