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被诉

安徽法制报 2019-09-17 22: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假借车贷之名诱使他人签订贷款合同,一旦违约立马采取“拖车”勒索”“ 等方式强行索要欠款。9月10日,记者获悉,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套路贷”该 涉恶犯罪集团的11名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合股成立安徽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福公司),从事汽车贷款抵押业务。该公司以“管理费”服务费”GPS安装费”“ “ 等名义,诱使急需贷款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份借款合同、借条。在客户贷款到期需办理续贷时,同样以各种名义扣除费用,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部分客户在未能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时,姜某欣等人即让客户从安徽嘉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盛公司)“贷款”“,偿还”嘉福公司欠款,并从中收取转贷费用。为催缴欠款,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又成立六安世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世嘉公司)负责“贷后”,由被告人汤某担任法人代表。在客户发生逾期后,由嘉福公司通知汤某对客户拖车,汤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曹某明、汪某军、项某武、戎某超、张某传、罗某等人,以偷开、强抢方式扣押客户车辆,并以此为要挟向对方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息,所得收入在扣除本息后,作为世嘉公司的盈利由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汤某按比例分配。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假借民间借贷,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李某存、姜某欣、刘某璋诈骗数额25万余元,敲诈勒索数额59万余元;汤某等8人多次参与敲诈勒索,最高金额达50余万元。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汤某、陈某、张某传、曹某明、罗某、汪某军、戎某超、项某武等8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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