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放废水企业负责人获刑
本报讯 违反废水处理流程规定,指使他人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用自来水稀释后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1月23日,记者获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六安某五金厂是一家从事五金制品电镀及其它表面处理、生产、销售的合伙制企业,被告人卢某是该企业环保负责人。2017年5月,该厂电镀污水处理站一期项目试运营,厂区内六家生产企业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由该厂统一处理,统一排放,但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末端应急生化池内生物菌种刚培养不久,菌种数量不足。为防止菌种死亡增加企业成本,被告人卢某违反流程规定,擅自指使实习生罗某等人,将车间总排污口至应急生化池排污渠道盖板打开,用沙袋堵住水渠,将本应流进生化池进行处理的废水,用水泵直接抽至总排污口加自来水稀释后径行排出,该废水经检测含有重金属,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该五金厂环保负责人,违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擅自指使他人将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用水泵径行排出,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朱传忠记者唐欢)
法官说法:
保护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作为一名企业环保负责人更应责无旁贷。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卢某排放的废水经检测含有重金属,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予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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