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出台文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须缴存2%的预储金工程款的25%重点监管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报讯(张永路 记者 储勇)为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市住建委、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市本级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缴存合同总价2%的预储金,用于发放工程施工初期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的25%将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已办理实名登记、且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工资发放。
《意见》将在市本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监管范围。《意见》提出,建立市本级建筑工程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建立市本级建筑工程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和统一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实名登记名册台账,并及时准确上报监管平台,形成市本级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考勤机,对农民工进出场实施刷卡管理,考勤记录为企业用工、工资发放、工伤理赔和处理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农民工在实名登记时将自己本人银行卡信息录入,作为自己本人的工资卡,总承包(包括分包)企业在发放工资时,由工资代发机构将工资汇入经登记确认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意见》要求,建设工程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开设建设资金监管专户;总承包企业必须选定一家与农民工工资系统联网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工程款专户。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向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缴存一定数额的预储金。预储金额度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确定,用于发放工程施工初期的农民工工资(对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诚信信用企业的项目,可按1%比例缴存)。预储金余额应动态保持在不低于1%。不能缴存规定预储金数额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汇入工程款监管专户后,其中工资性工程款为25%(市政工程为20%,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诚信信用企业可降低为20%、市政工程降至15%),作为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逐月累加,专项用于已办理实名登记、且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如重点监管资金不足发放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补充,在工程款支付节点必须结清全部应发农民工工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获得预售许可后,建设单位从房产部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拨付资金时,工程款须转入项目工程款监管账户,其中的25%(市政工程为20%)同样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BT或PPP项目由总承包人代替建设单位履行支付工资性工程款义务。
《意见》强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建筑企业不得挂靠,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否则,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发生分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程款。监管部门将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商品房预售专户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网上监管,将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违反规定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加载至安徽省企业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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