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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店老板在酸菜鱼中添加罂粟壳 在媒体公开致歉

新安晚报 2018-01-02 08:29 大字

“……经司法机关教育,本人深切地认识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社会危害性,现非常后悔和不安,诚挚地向各位社会大众、各位信任本人的消费者表示歉意,希望社会公众监督。"上个月26日,致歉人阮某在《新安晚报》A10版登出一封致歉信,引起读者关注。

记者了解到,阮某在自营酸菜鱼馆制作的酸菜鱼油中非法加入罂粟壳,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不仅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六安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去年3 月,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酸菜鱼馆经营者阮某在熬制酸菜鱼油时加入罂粟壳,并销售添加上述油品制作的酸菜鱼。经对该酸菜鱼馆销售的酸菜鱼进行检验,认定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碱及那可丁。

当年4 月24 日,此起案件线索移送至裕安区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定,阮某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遂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裕安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阮某的行为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裕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2016 年3、4 月的一天,阮某在其酸菜鱼馆门口以100 元的价格购买了350 克罂粟壳,并存放于鱼馆的仓库内。2017 年2、3 月间,阮某通过在熬制酸菜鱼油中加入罂粟壳的方式,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并向顾客销售,直至购买的罂粟壳使用完。

安徽省检察院批准,去年11 月15 日,裕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阮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年12 月21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阮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令阮某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吴贻伙 方彤 记者 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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