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债拘禁他人,钱没拿到反获刑
本报讯面对欠债人不还钱,六安金寨一男子多次催讨无果后,竟伙同他人将欠债人拘禁起来,并多次辱骂殴打。7月27日,金寨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的一天,在金寨县某镇街道,周某等人为索要欠款,强行将被害人袁某带上车。在车内,周某对袁某实施殴打,而后将袁某带至其位于该镇街道的家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袁某被找到后,也赶至袁某家中向其索要欠款。索要过程中,刘某辱骂、殴打袁某,并逼迫袁某重新写下借条。其间,袁某一直被控制。后袁某被带至该镇某宾馆一房间内。周某、刘某等人安排张某、杨某看管袁某,不许其擅自离开。次日凌晨4时许,袁某趁看管人员熟睡,自宾馆七楼房间翻窗到楼梯道,后上楼顶攀爬下水管道至地面逃离。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得知袁某在合肥某浴场洗浴,遂邀约张某驾车从金寨赶至合肥某浴场向袁某索要欠款,刘某言语要挟袁某随其一同返回金寨。返回途中,刘某辱骂、言语威胁袁某,逼袁某还款。回到金寨后,在刘某家中、江店某宾馆等地,刘某一直看着袁某,不许袁某擅自离开,逼其还款。第二天上午8时多,江店派出所接袁某父亲报案,遂打电话给刘某,叫其到派出所,向其了解情况。刘某带袁某一同前往派出所,受到民警告诫后,刘某又将袁某带回家中。直至当天2时许,袁某许诺外出打工偿还债务,刘某才让袁某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周某等人另案处理。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绝不能采用非法手段逼迫他人还钱,像本案中被告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结果钱没要到,自己反而被判刑。“法官提醒说。
金婷婷冯媛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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