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集体林地 又是国有土地一地两证让村民犯了愁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同一块土地,既有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也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霍山县太阳乡金竹坪村农民包遵章告诉记者,他家长期承包本村民组的自留山场,有上世纪八十年代霍山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2008年,自留山证被换为新的林权证,对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进行了确认。为了证明他的说法,他向记者传来了自留山证和林权证的照片。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安徽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大别山公司)取得的霍国用(2003)第6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用地范围涵盖了他家的林地。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家没有获得补偿,他不知道他家的林地是怎么变成国有土地的?是否履行了征收手续? 2017年4月,他向霍山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上述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但至今未获处理。
接到包遵章的反映后,记者首先联系了霍山县国土局地籍股,该股负责人表示,因为办证时间久远,具体情况她不是很清楚。随后记者又联系到霍山国土局相关负责同志,他告诉记者,大别山公司在办理国有土地证时,他不在国土局工作,至于怎么办的证,他也不是很清楚。但是,现在县政府已经在处理这件事情,也有村民通过法院起诉了县政府。
包遵章说,他确实起诉了霍山县政府,六安市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他在该集体组织有自留山,2008年11月霍山县政府为他颁发了林权证。包遵章认为,霍山县政府为大别山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与他的林地范围有重复,于2017年4月向霍山县政府书面申请予以处理,要求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霍山县政府未作回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均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今年4月4日,六安中院判决:责令霍山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土地争议作出处理。包遵章告诉记者,一直到现,此事也没有处理。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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