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一天两名“老赖”获罪
本报讯 7月14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先后判处被告人张某、阮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个是名下有公司,持股300万元,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个是无偿将房屋转让给女儿,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年6月,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归还王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于同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张某在陆续还款5.5万元之后停止履行义务。
今年2月,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张某财产线索。经查,张某是杭州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60%,价值300万元。但张某对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4月,霍山县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6月29日,张某在知晓自己因涉嫌拒
执罪被立案后,主动到法院投案
自首,并当场缴纳了执行款4.5万余元及诉讼执行费用,后又支付利息1.2万元,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支付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7月14日,霍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日获刑的阮某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在2012年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赔偿金某、万某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45944元。执行过程中,阮某表示每年给付5000元,并承诺待房屋三年后拆迁所得赔偿款用来清偿。此后,阮某陆续给付24000元。
今年4月,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阮某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4月8日,霍山县法院作出裁定,冻结阮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33263元,并于4月11日送达至所在镇政府。4天后,阮某提出申请,要求将所住房屋归女儿所有,并让村委会出具证明。后其女儿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胡厚进王昆勇记者唐欢)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史力通讯员王兵)开发气候资源,助力乡村旅游。7月17日入伏第一天,由中国气象频道、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等联合开展...
霍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霍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