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娃躲大狗摔伤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新安晚报 2020-09-02 09:25 大字

本报讯8岁儿童孙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被狗追赶攀爬到小区车库玻璃顶上方,结果跌落摔伤住院。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9月1日了解到,因三方争议较大,法院调解无效,最终判决孙某的监护人和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25%责任,养狗人陈某承担50%责任。

事发2019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霍邱县8岁儿童孙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与表哥张某(11岁)到小伙伴家玩耍后回家。张某走在前面,孙某手里拎着食物走在后面。途中,孙某发现一条“金毛”大狗(陈某饲养管理)在其身后约2.5米跟随着。孙某以为该狗欲伤害他,就产生恐惧心理,往小区地下车库方向躲避。“金毛”大狗紧随其后,追赶至小区地下车库前,孙某急忙爬上车库玻璃顶上(高出地面约1.2米),结果从车库上方掉落,当场摔伤,大腿及脸上被划出几厘米长的伤口,血流不止。

住院期间,孙某前后共花费医药费19266.23元。孙某监护人就该医疗费和其它损失费用,多次找陈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奈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最后只能起诉。

法院审理后证实,陈某无证饲养大型犬,亦未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直接管理人,理应对孙某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虽未对孙某直接构成侵权,但存在过失,亦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为此,孙某诉请陈某、物业公司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其诉请中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偏高部分不予采信。其次,孙某的监护人未能良好地尽到监护义务,对孙某受到损害有一定的过失责任。综上,法院对孙某各项损失核定后,产生8项费用合计34116.23元。

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及过错程度,并参照公平原则,最终判决孙某的监护人承担8529.06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8529.6元,陈某承担17058.11元。龚掌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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