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前夫常殴打女儿 她能讨回孩子抚养权吗?
■通讯员白静本报记者陆杨
霍邱县长集镇48岁的张女士去年和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二人所生育的三个子女均由张女士前夫抚养。前不久,张女士得知,近段时间来,前夫经常无故打骂二女儿,这让她很气愤。
4月16日下午,张女士带着15岁的二女儿来到长集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她想知道,前夫这种行为能否继续抚养孩子,自己能否讨回孩子的抚养权。张女士打算再次去法院起诉前夫。
“在现场,张女士给我们展示了她女儿身上的伤痕,非常明显。 ”长集司法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张女士还带来了女儿之前被打后留下伤痕的照片,“照片上的伤痕触目惊心。 ”
张女士说,离婚不到一年,女儿经常被打,尤其在疫情期间,孩子没开学,呆在家里,被打的次数更多。经过详细询问,长集司法所为母女俩代书了一份起诉状,交代好诉讼所需基本材料等,建议母女前往法院立案。
那么,张女士能否讨回女儿的抚养权呢?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法有关精神,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有关解释,所谓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据长集司法所介绍,如果张女士想以此起诉丈夫,必须证明这种暴力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偶尔的打骂即便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不构成虐待。
此外,张女士如果能证明前夫本身有不良恶习(如赌博、吸毒等),虽与子女共同生活,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若长期与子女共同生活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可以要求变更。
由于张女士的女儿已经15岁,已经有自己的主观好恶判断力,上述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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