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一读者“摆酒席未领证”结婚生子 事实婚姻难认定 如要离婚先结婚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没有结婚证,便办不了离婚证;没有离婚证,包括财产分割等很多事情都办不了。 ”近日,霍邱县一读者向记者倾诉了她的烦恼:“我这种情况难道不属于事实婚姻? ”
2010年,霍邱姑娘小衫和本镇青年小王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 2011年,小衫户口迁入男方。没想到后来夫妻关系恶化,已经分居好几年。小衫想离婚并分割财产,但没有结婚证,没法办理离婚证,也就没法依法分割财产。小衫告诉记者:“我们关系已经恶化了,眼下再去补办结婚证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连孩子都有了,应该是事实婚姻呀! ”
小衫的想法似乎有道理。她认为按照农村风俗摆了婚宴,在一起生活,最重要的是双方生了孩子,即便不领结婚证,也是事实婚姻。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就此联系了基层一位长期从事婚姻方面司法调解的专家。他介绍,简单地说,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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