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死亡,同桌14人担责

新安晚报 2019-03-15 10:18 大字

本报讯2018年8月,朱某某在参加一个饭局后,醉酒死亡。近日,朱某某家人将与朱某某同桌吃饭的14人诉至法院,要求14人共同赔偿30万元。针对此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昨天了解到详细情况。

朱某某家人称,2018年8月13日晚,柏某某请工人等到霍邱县城关玉泉路某饭店吃饭,连同死者朱某某共15人。酒宴结束后,何某某开车将朱某某送到其家附近后便各自回家。朱某某妻子20时左右返回家后,发现丈夫躺在自家旁边的水泥路上不省人事,便将他搀扶到屋内床上躺下。22时左右,妻子发现朱某某无任何反应,于是喊来秦某某,秦某某儿子拨打了120,经医师现场确认,朱某某已醉酒死亡,后公安人员到场,法医经尸检,再次确定了醉酒死亡。

此案后经该县公安局新店派出所多次调解,因意见不统一,补偿未得到落实。朱某某家人认为朱某某受邀参与吃饭,席间没有人阻止死者饮酒,饭后也没有人将死者交给朱某某妻、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故要求其余14人共同补偿其30万元。

经查,死者朱某某有高血压、痛风病史。2018年8月13日席间,15人共饮白酒1公斤,啤酒不足1箱,无人劝酒,朱某某饮白酒约200克。公安人员询问笔录显示用餐前后朱某某无醉酒现象,神志清醒。宴请结束后,何某某驾车载朱某某送其回家,20时许,因道路整修,朱某某于离家约20米处的水泥路旁下车。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共饮者具有亲友关系或相互熟悉,死者生前饮白酒约200克,已非少量,同饮者应在朱某某饮酒前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除餐馆经营者闵某某外的十四个被告未尽上述义务,主观上即有过错,依法应对朱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闵某某作为餐馆经营者未参与饭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某某生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本案中无朱某某死亡原因的有效鉴定结论,霍邱县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除闵某某)承担损失的25%,计79875元。

李娜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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