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未安装 儿童玩耍受伤获赔4万多

新安晚报 2018-11-07 10:36 大字

本报讯霍邱县7岁男童小文(化名)在孟集镇街道天福源广场上玩耍,广场上放置了一批未安装、不稳固的健身器材,小文爬上器材玩耍,不幸左手被砸伤。事后,小文母亲将霍邱县孟集镇政府和涉案器材的管理人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经霍邱县法院判决,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担责三成,赔偿小文46806.37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为加强公益设施建设,霍邱县孟集镇政府曾发函给霍邱县体育局申请扶助体育器材,后经霍邱县人民政府招标,霍邱县体育局与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配送至霍邱县体育局指定地点并完成调试安装。2016年3月至6月间,在霍邱县体育局指示下,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将器材配送至孟集镇辖区,此批器材数量及类型与孟集镇政府发函申请器材不能对应,因此,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将器材临时堆放在天福源广场上。

2017年6月30日18时许,小文在其母亲金某的陪伴下在孟集镇街道天福源广场玩耍,在摆弄放置于地面上未安装,亦未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的健身器材二位蹬力器时受伤,随即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3190.45元,经鉴定,小文左手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者小文为儿童,在其母亲带领下前往公共场所,其母亲金某具有看护、看管职责,因其疏忽,监护不力,对小文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比例为70%。健身器材由霍邱县体育局统一定制采购,由生产商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送至孟集镇辖区,该公司未按约定对器材进行安装调试,亦未证明器材已经交付,故涉案器材的管理人仍为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尽管理的民事责任,酌定其责任比例为30%。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江苏海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小文46806.37元。

李娜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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