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宿舍摔伤学校被判担责八成

新安晚报 2018-09-03 11:24 大字

本报讯日前,六安霍邱县某寄宿制小学学生刘某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其损失8万余元。原来,刘某某是该校三年级学生,在宿舍攀高时摔下致下体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80%责任,共计赔偿60021.54元。

经查,刘某某在霍邱县一所寄宿制小学上三年级,2017年11月24日17:00左右,她饭后回到寝室,攀爬至寝室高处,不慎摔下致下体受伤。刘某某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霍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用2382.45元,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事发时原告未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校就读、寄宿期间发生身体损害,应视为校方未对其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故应对刘某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任意攀高会造成人身危险,故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过错,可减轻校方赔偿责任的20%。其次,刘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城镇接受教育,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校方赔偿刘某某60021.54元。

李娜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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