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欠债就得共同还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债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4-10 11:51 大字

[摘要]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债权

■ 李永茂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两人合伙做生意借的钱,在散伙时约定由其中一人偿还,这时,出借人有没有权利同时向两人要钱呢?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6月,刘某、陈某合伙购置一台挖掘机做工程,由于缺乏资金,两人便共同向郭某立据借了3万元。2016年3月,刘某、陈某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合作,便散了伙。散伙时两人约定,欠郭某的钱由刘某偿还。

郭某向刘某、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诉讼到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欠款。在法庭上,陈某主张散伙时已约定该笔借款应由刘某偿还,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刘某、陈某共同向原告郭某立据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刘某、陈某理应共同偿还。被告陈某主张两人散伙时,约定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刘某偿还,该约定只对两被告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原告郭某主张债权,依法判令两被告刘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郭某借款3万元。

记者了解到,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因此,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约定均不构成对抗外部债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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