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4-03 11:48 大字

■ 李雨亭本报记者陆杨

农村居民之间相互帮忙且不收取报酬的现象十分常见。那么,在这种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6年5月31日下午,霍邱农民陈某电话邀约朋友余某帮其拉麦,余某便驾驶自家农用拖拉机欲将陈家麦子从地里拉回陈家。当车行驶至一处下坡路段时,由于没有刹车,加之当天下雨,致使车辆失控撞翻,余某本人也被挤压致伤。

余某受伤后被送往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较重,当日转院至六安市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余某共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用84248.77元。

2016年9月30日,余某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出院后,余某向陈某索赔相关损失未果,后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余某承认自己没有驾驶资质,且事发车辆没有刹车。经查明,余某和陈某系同村村民,平日农忙时,余某常用自家农机帮陈某收麦子或稻子,用自家农用拖拉机帮陈某家运送麦子或稻子,双方互不支付报酬,且最近十来年都一直这样,体现的是村民之间的互助,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因义务帮工而受伤,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余某明知自己的农用拖拉机没有刹车且本人没有驾驶资质仍驾驶使用该车辆,其自身具有过错。鉴于本案实际,酌定两人各自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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