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遇李鬼 杏花村汾酒被假冒 供货商全部侵权产品被没收 并受处罚5000元
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孙飞霞 通讯员 赵言华 朱成龙)近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投诉,称某土特产超市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接到投诉举报后,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土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确实摆放着“汾酒”2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虚假标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刻依法对该批次假酒进行了扣押,并展开立案调查。
通过对该土特产超市经营者调查得知,被扣押的“汾酒”是其从沂水县某副食百货中心购进的,并提供出了该批次“汾酒”的相关进货票据。根据进货票据,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副食百货中心进行了检查,但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汾酒”。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副食百货中心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批次“汾酒”确实是其给该土特产超市供货,但未能提供出进货记录。
通过调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副食百货中心销售的商品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副食百货中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该副食百货中心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查处效果明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权产品,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另外,土特产超市经营者不知其销售的汾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说明供货商后,并提供出供货商的供货清单。根据规定,责令土特产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要求以后杜绝发生类似的侵权违法行为。
新闻推荐
经二路67号院大门东侧(原丁家崖西口)的电楼子小广寒电影博物馆门口东侧的电楼子经二路山东省邮电器材公司北门西侧的电...
沂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沂水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