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令被收养者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孙某系韩某友、孙某梅的亲生儿子,自幼被他人收养。韩、孙二老如今患有慢性病,需常年吃药,苦于无经济来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追索赡养费。孙某以自己已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向亲生父母支付赡养费。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于法,孙某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成立;于情,不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又有悖伦理,因此该案将如何判决也引来各方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法律关系上说,被告孙某虽与其亲生父母脱离了关系,但毕竟系韩某友、孙某梅夫妇亲生,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且由原告夫妇抚养了半年多。而且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要帮扶,被告孙某生活尚可,依据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对二原告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法院遂判决孙某向二老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150元。
【法官说法】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由于家事法律关系中家族性、伦理性特质的存在,使得其中存在更大的规避制定法的可能性,因此也决定了其适用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对依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判决给予道德、伦理上的平衡,也更能够体现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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