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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不能正常通话调解后更换了新机

鲁南商报 2016-03-05 18:33 大字

本报3月4日讯 (记者 刘青通讯员 李海丽)手机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各类手机的型号、外观及功能都在吸引着消费者,而一些手机的质量问题让消费者很不满。近日,沂水县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2015年10月4日,陈先生在一家营业厅花999元购买了一部新手机,谁知使用不到10天就出现不能正常通话的质量问题。本以为经过维修,问题就能解决,没想到手机再次出现以上问题。购买的新手机,不到半个月居然会出现这种问题,陈先生坚决要求商家更换新机。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请求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沂水县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了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了错误,为陈先生更换了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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