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温泉游乐场摔伤,眼部缝6针
本报1月15日讯 (记者 刘青 通讯员 李邦国)沂水县的韩女士于2015年12月12日在县城某温泉消费,孩子在儿童乐园玩耍时,因滑梯维护不及时导致眼部受伤,缝了6针。韩女士又气又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未果,于是拨打了 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请工商部门给予调解处理。
许家湖工商所在接到韩女士的投诉案件后,执法人员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温泉儿童乐园滑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未能及时维护并且没有在现场做任何安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温泉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该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韩女士提出赔偿属于正常要求。
许家湖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法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由温泉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并对韩女士孩子身体及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表示道歉。执法人员随即对商家提出,对儿童乐园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检查,以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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