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能向原单位要求些啥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郭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补偿金等请求,法院最终仅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对于支付年休假补偿金等诉请,以举证不能为由依法驳回。
1994年4月,郭某到某单位综合科担任驾驶员,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给郭某缴纳“五险一金”。 2015年10月10 日,郭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300% 的补偿金等损失。单位辩称,2015年11月6日郭某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况且单位均已安排郭某带薪年休假,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计算。因此,某单位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 2015年11月6日止。
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郭某未提供其提出年休假申请而单位未予批准的证据,故对郭某追索带薪年休假报酬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一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劳动者主动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索要经济补偿金。殊不知,用人单位在符合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六种情形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对于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事实,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日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相关证据。本案中,郭某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公休申请用人单位以“工作离不开他”为由予以“剥夺”,所以,该项诉请被驳回。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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