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谁来还钱?
本报9月15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陈淑峰)沂水县的唐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但是此款并非他个人所用,而是他所在公司在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和公司均未还款。那么这笔款项该由谁来偿还?近日,沂水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私贷公用”案件。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当时唐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另一位姓唐的同事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银行在催收遭拒后,将唐某及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唐某和担保人都是某枣业公司的职工,贷款时设立的账户由某枣业有限公司持有,所贷款全部打入公司的账户。而在银行的贷款明细表中,明确将该笔借款标明为“个人顶名给某枣业有限公司使用”。
这样一来,贷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沂水法院法官表示,唐某顶名贷款,实质上是其与某枣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该款在借出之后,并非由借款人唐某个人使用,而是全部入了某枣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并且这种受托行为放款银行明知。银行应当向实际用款人某枣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顶名贷款、担保的唐某和同事主张权利。
新闻推荐
本报12月17日讯 (记者 王逸群)17日,记者获悉,临沂共有6个小区列入省试点改造项目,目前已有3个小区动土施工进行改造。其中,市区首个试点小区——— 银都花园小区改造工作计划于明年5月完成。今年...
沂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沂水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