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漏水该谁负责? 律师:根据《合同法》按实际情况确定

沂蒙晚报 2018-10-24 18:08 大字

本报10月23日讯 (记者赵泽军)“两个月前租的房子,租房时没太注意,现在才发现房子水管严重漏水,导致家里被淹。让人恼火的是找房东,房东却让我们自己想办法。”23日,家住沂南的刘女士拨打热线8966111反映。

据刘女士介绍,8月中旬,她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看房时,房东对我说该房子内家具齐全、设施完善。刚参加工作,也没有租房经验,因此我随便检查了一下便给了房东500元的押金和一个季度1500元钱的房租。”刘女士说,简单地打扫卫生后,她便搬迁入住,“近段时间单位比较忙,虽然比较近,我也只是晚上才回去,没想到房子洗手间水管老化漏水,导致地板被泡。”

刘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20日傍晚6点30分左右,她从单位回家,刚一推开门,突然发现客厅地面上都是水。“因为客厅是木地板,当时一看我急坏了,为了避免更多漏水,便关掉了水管的总阀门。”刘女士说,关掉阀门后,她便开始打扫积水,“因为卫生间的积水最多,一看水就是从卫生间里流出来的,由于水阀都是关闭的,我便怀疑是管道的问题。后来第二天找人过来查看了一下,发现是卫生间一个水管连接处的接头处漏水。该水管连接处的接头已经锈迹斑斑,打开管道总阀门,接头处便不停地往外冒水,一会儿就流了一大盆,肯定是时间久了,年久失修造成的。”“接头漏水导致无法使用,太不方便了,我便联系房东,希望尽快进行维修,但房东却迟迟未答复,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刘女士说,她便自己找了维修人员,花了300多元修好了,“这种情况也不是我造成的,后来我便拿着单据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却被拒绝了。房东称谁住谁掏钱,水管是我租住期间坏的,应由我承担维修费,我就疑问,这种情况下,这个责任需要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承租人如发现房屋缺陷 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对房屋负有修缮的义务。但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屋是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他对承租房屋负有维护原有建筑,妥善保管,善意使用,使之免受自然损害和第三人不当影响的义务。因此提醒,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如发现房屋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通知出租人。如未及时通知出租人而导致缺陷扩大或房屋毁损,承租人应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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