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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二季度发放394万空气生态补偿金

沂蒙晚报 2016-08-02 21:56 大字

本报8月1日讯 (记者付茜) 1日,市环保局网站通报,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该季度市级发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394万元,各县区缴纳180万元。要求应缴纳生态补偿金的县区,收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根据通报,河东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73.5万元,临沭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49万元,兰山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9.5万元,临港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4万元,兰陵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3.5万元,平邑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3.5万元,蒙阴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3万元,罗庄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31.5万元,费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28万元,经开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21万元,沂南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17.5万元,沂水县需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23万元,高新区需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41.5万元,莒南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42万元,郯城县需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73.5万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支持重点为燃煤锅炉“煤改气”、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支出),要求8月5日前,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下达生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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