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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杀父女儿无人监护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履行监护职责

山东法制报 2016-06-03 11:50 大字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履行监护职责,充分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高乙(女)的父亲高甲有家暴倾向,经常对高乙的母亲郑某辱骂、殴打。 2015年9月 5 日,高甲再次持竹竿、砍刀等工具殴打郑某,致郑某的右脚被砍伤。刚刚放学回家的高乙见母亲受伤,遂持铁锨击打高甲背部,郑某见状也拿起木棍、钢管等工具击打高甲,并对高甲拳打脚踢,导致高甲大面积皮肤软组织出血、多发性骨折并发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高乙及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主审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得知,被告人高乙系未成年人,其父亲系本案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母亲郑某系本案共犯,因在押不能出庭履行监护职责,其近亲属爷爷奶奶均已去世。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最终联系沂南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到看守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邀请县妇联指派县经济开发区妇联主任出庭代为履行监护义务,从而消除了高乙因其监护人不在场而产生的心理障碍。在此基础上,该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高乙提供辩护,委托沂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乙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最终,沂南法院结合本案案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高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李久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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