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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区县月最低 1550、1390元

沂蒙晚报 2016-05-26 22:14 大字

本报5月25日讯 (记者付茜) 日前,省政府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及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临沂市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13.9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938元为基数,确定了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3%;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同时,根据2016年新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因此2016年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等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9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9元。

相较于去年,临沂市各区县2016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分别涨了100元、90元。

在2015年,根据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18%;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去年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等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9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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