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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100元获刑20年

沂蒙晚报 2016-03-16 22:34 大字

本报3月15日讯 (记者袁文潇 通讯员陈维福) 视法律为儿戏,四处寻衅滋事,恐吓群众,近日,沂南县的李某终食恶果,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三进三出后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底又购买射钉枪及发射钉弹、钢珠弹丸等,在家中私自加工改造2把枪支。

李某无故开枪击穿本村肖某家的门窗玻璃,曹某家的面包车,张某、吕某家的铝合金门窗,引起群众恐慌。接着又窜至本村福济堂大药房持枪强行劫取药店老板高某人民币100元,并把药店的屋顶击穿。群众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李某所造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持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私自制造枪支两把,且在集市上寻衅滋事。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遂从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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