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沂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宣判

临沂日报 2015-11-13 20:34 大字

案情简介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县受理的以该罪名判决的首例刑事案件。

据介绍,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相某雇佣被告人杨某,在青驼镇小湖村东的沂南县联创石英石加工厂内,采用酸洗工艺对石英石进行酸洗加工,期间将酸洗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入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2014年4月16日,该加工厂被沂南县环保局查获,经现场勘验,土坑内残存的废酸液在100吨以上。沂南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该渗坑内的酸液PH值为0.23属强酸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该废酸为有毒物质,严重威胁当地的地下水安全,存在重大环境隐患。

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相某、杨某认为其行为只要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就不违法,最多是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至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犯罪结果的加重情节,不是是否入罪的标准。 陈维福 

新闻推荐

2015-2016年度临沂市森林防火包防责任人名单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包防责任人员名单

包防县区 姓名 单位 职务蒙山旅游区尹长友 市政府市委常委 市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张韬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赵森 市林业局 ...

沂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沂南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