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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怎么办?检察室“出手”帮大忙

山东法制报 2015-10-15 00:00 大字

“被告人高某山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23日,经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山危险驾驶案在该县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庭审,20 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公诉席上,只见出庭支持公诉的派驻青驼检察室主任高兴军沉着冷静、有礼有节地运用证据指控犯罪、 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庭审不到2小时,便顺利完成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该案起诉书显示,2015年10月15日,高某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该县双堠镇石埠岭村“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支运岭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支运岭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高某山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高某山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371.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据悉,这是该院派驻检察室今年以来成功办理的第87 件轻微刑事案件。两年来,该院以派驻检察室年均办案 90 起的数量,为全院整体诉讼监督工作减负近三成,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了解,该院公诉科共有干警6人,每年审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300件,平均每人每月高达5至6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以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精力,致使“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工作超负荷现象严重,已成为公诉办案人员无法承受的“伤痛”。

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新介绍:“为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轻刑案件办案效率,我们于2015 年初探索构建了‘县院授权,公诉指导,检察室主办\’的轻刑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让检察室办案人员办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也符合最高检‘轻案快办机制\’的相关规定。”

自2015 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把审查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业务职能来抓,并列为全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绩效考核的十大业务数据之一。

为全面规范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该院建立了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运行机制。由公诉部门对接各检察室,分别成立简案组,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如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认罪案件,做到集中告知权利,集中讯问、询问,集中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集中时间“打包”提起公诉,并对简易案件起诉书统一加盖蓝色副本印章,向法院明示认罪案件标记,确保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审理快车道。

不仅如此,该院还一改传统办案方式,将案件繁简分流,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实行统一审查,打包起诉,通过这一机制,使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9.7% ,运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占同期办案总量的31% ,轻微刑事案件平均办理期限从26天缩短到15天,办案效率提高了57% 。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办案“时间成本”。

截至目前,该院 7个派驻检察室共办理轻刑案件87件,提起公诉 71件82人,开展刑事和解13次,督促嫌疑人履行退赔、退赃义务 4次。近三年来,7个派驻检察室有5个被省检察院评定为一级检察室,其中,3个派驻检察室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十佳基层政法单位”、“县级文明单位”和“十佳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胡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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