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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有权收回吗

沂蒙晚报 2015-10-14 23:10 大字

2013年12月份,家住沂南县的黄先生经人介绍与同乡镇的罗女士相识,在相识3个月后两人结婚。2014年6月15日,在双方结婚后不久,黄先生的母亲赵女士以黄先生的名义与一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县城开发的房屋一套,另有地下车库一个,并答应赠送给黄先生夫妻。签订合同后,赵女士分三次向开发商交纳房款共计45万元。由于房子是期房,2014年年底,在开发商协助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的名字由黄先生变更为赵女士,并将上述45万元购房款的客户名称也相应变更为赵女士。因性格不和,现罗女士与黄先生欲离婚,罗女士以母亲赵女士已答应将房屋赠送为由,提出上述房屋其应分得一半。黄先生认为这是其母亲的房屋,其已经撤销赠与,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黄先生疑问,两人离婚,该套房屋罗女士能分得一半吗?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购置行为的主体并非黄先生和罗女士夫妻双方,而是黄先生之母赵女士。赵女士亲手经办了整个签约、付款等购房事项,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填写为其子黄先生,但未提出让其儿子、儿媳支付购房款,其表明赵女士欲将该套房屋赠与黄先生和罗女士夫妻双方。因此,赵女士与黄先生和罗女士夫妻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专门规范了赠与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即赠与物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赵女士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及交纳房款客户的名称均变更为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撤销了房屋赠与,所购房屋并未转化为黄先生与罗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罗女士离婚时无权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王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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