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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侵吞低保金俩村干部获刑

沂蒙晚报 2015-10-28 23:06 大字

本报10月27日讯 (记者袁文潇 通讯员 陈维福)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甲、高乙两名村干部截留侵吞村民低保金案件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高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追缴全部赃款。

据了解,被告人高乙在担任沂南县大庄镇某村负责人期间、被告人高甲在任沂南县大庄镇某村村委委员、保管、会计期间,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该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青苗补偿款。据调查,2007年至2012年度,被告人高乙贪污公款共计35863元,被告人高甲贪污公款共计232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乙、高甲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低保金及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贪污罪。鉴于二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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