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有病当“护身符”四处作恶
农村大众报沂南讯(通讯员李久彪陈维福)沂南男子王某自恃有病不能被收监,缓刑期间多次抢劫并致人死亡。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将前罪余刑六个月一同处罚并送监。
“我有病,公安局拿我也没办法,很快就把我放了。”这是在法庭上王某的态度。2012年5月,王某酒后翻墙进入他人家中,持刀、斧殴打他人,并随意毁他人财物,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经医院检查,王某患冠心病、高血压,不符合关押条件,法院遂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王某见自己的病看守所不予关押,认为自己有了“护身符”,可以逍遥法外,便四处抢劫盗窃,无恶不作。
2013年7月22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出租车将广州来沂南做业务的宋甲拉至偏僻处,持刀抢劫宋甲财物共计6414元。抢劫后,王某欲将宋甲送回上车处,但受到惊吓的宋甲慌乱跳车,落地时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26日,警方将王某抓获。案件起诉到沂南县人民法院后,得知王某因病无法收监、可能被监外执行时,被害人亲属情绪异常激动,四处上访。2014年3月18日,沂南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生效后,为重新确认王某病情,2014年11月12日,沂南法院干警带领王某重新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查体,诊断证明显示:王某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病情确实存在,沂南县看守所据此不予收监。不久,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办法》比之前规定有了新的要求,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据此,沂南县法院将罪犯王某的情况向该县看守所、临沂监狱作了详细说明,临沂监狱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同意将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刑罚。
1月6日,沂南县看守所将罪犯王某送往临沂监狱服刑。从电话中得知王某最终被收监的消息,被害人宋甲的父母几度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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