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他人受伤被帮助者也要担责任
农村大众报沂南讯(通讯员陈维福于洋)日前,沂南县人民法院青驼法庭妥善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致他人受伤害的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刘某因其摩托车出现故障,请求原告高某开车送其回家,原告高某当即应允,并驾驶其本人的面包车将刘某送回家。送人返回途中,高某驾车将过路行人左某撞伤,造成左某受伤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支付左某赔偿金30428元。2014年8月27日,高某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该院青驼法庭,请求被帮工人刘某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作为被告刘某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庭释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原告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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