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警的小城户改20年当年非农户口吃香 很多人一度凑钱买城镇户口
徐圣丰,临沂市沂南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自1990年担任派出所户籍警,再调任治安科副科长、派出所所长、户政科科长,这20余年间,他对于户籍政策的变化了若指掌。
在他眼中,处于鲁南小城的沂南,不同于国务院户改《意见》中“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的内容表述,现在是想方设法鼓励农民进城,至于曾被镀上金边的非农业户口早无昔日荣光。记者孙珂
1990年
户口本上的夫妻“分居”
警校毕业后,徐圣丰在1990年进入了沂南县岸堤派出所担任一名户籍警,岸堤镇位居沂南西北,是个典型的山区镇,基本上没有什么工业设施,谋生职业几乎全为农民。从农村靠着考学走出来的徐圣丰,是整个镇上不多的非农业户口,“非农户口,这在村里是被很多人羡慕的。”
这个时期,处在计划经济“尾巴”上的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徐圣丰记得很清楚,农业户口登记簿为蓝皮本,非农业户口登记簿则为红皮本。众多农村村民对“农转非”的极度向往,则是那个时代的表征。
“在很多人的记忆中,非农业户口那时是“吃国家粮的”。如当时工厂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厂招人,是要看户口的,农业户口只能干临时工,而不能担当正式职工,这在工资等待遇上有着天壤之别。非农户口,还享有粮油肉等配给。”“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不能并户,换句话说,丈夫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妻子则是农业户口,那两人不能并到一个家庭户中。”
徐圣丰说,在那时严格限制进城务工人员,要想“农转非”,只有考学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单批等方式。以其所在的岸堤镇为例,一年下来,来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户籍迁移的寥寥无几。
在他的记忆中,工厂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能到300余元,而农村里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一年,也就千把元的收入。农村村民对于工人生活的想象,多存于“哎呦,啥时你孩子当上工人”的羡慕里。
1994年左右
凑钱买个城镇户口
在这个时间点前后,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全国不少地方实行了通过缴纳城市增容费,由政府单批后,将相关人员的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在1993年、1994年,很多人都通过这种方式,将自己的农业户口转为了城镇户口。不过,城镇户口并非非农业户口,只是按照规定,享有非农业户口在招工、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徐圣丰说,当时,很多人就是冲着城镇户口的“实惠”去的。
临沂当地一家媒体8月5日报道,住在临沂的魏女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看到自己村里有人购买了城镇户口,吃上了“国库粮”,羡慕之下也花了2000元在临沂市罗庄区购买了城镇户口。现在,魏女士已经非常后悔将户口迁出来,原来其所在的村子在前些年进行了旧村改造,村里按照户口给村民发福利,魏女士想把户口再迁移回来被明确拒绝。
徐圣丰告诉记者,这些年,农业、非农业户口昔日巨大的户籍差别,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开始逐渐缩小。“城市化的进程开始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务工,在工资等方面也开始同等化,户籍性质的差别没那么大了。”
2003年
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
在这一年,临沂市成为全国先行在户籍性质上改革的城市之一。
2003年8月31日,临沂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徐圣丰说,“这项举措,走在全省的前列”。记者注意到,在此《意见》中,也有众多放开落户条件的规定,甚至实行了《临沂市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保证外地人享有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有文章称,临沂成为“不设门槛”的城市。
临沂市公安局也在文件中明确,发布这一《意见》,是“为了实现市委提出的建设鲁南苏北区域中心特大城市的目标”。
一年后的9月2日,省公安厅发布(鲁公通[2004]179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徐圣丰告诉记者,当时2003年的户籍新规中,还改革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普通高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此后的几年间,很多农村学生考学时,逐渐不再把户口迁出。原因是农村居民也享有新农合、养老等基本保障,但在计划生育以及村内福利分配上,有着诸多好处。”
2011年
开始鼓励村民进城
2010年起,徐圣丰从派出所调至县户政科担任负责人。对于户籍政策方面的细微变化,他更是比常人更为敏感。
转过年来的2011年,临沂出来了一系列放宽进城落户的政策,甚至可以“租房落户”。有人曾担心,外来人员放宽落户政策,会不会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资源带来承载困境。徐圣丰结合沂南的实际情况称,“沂南不像需要严格限制城市规模的大城市,它的城市规模小,现在需要的是鼓励村民进城。但不少农村居民考虑到,户籍对于招工来说没有限制,村里还有福利、承包地,而不落户在市区。”
除了落户政策方面的放宽,在司法实践上,当地也在努力消除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户籍性质差别。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出台规定,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同命不同价”现象出现,像户口虽在农村,在城镇从事工商业、在城镇有劳动合同关系、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等情形,均可视为城镇居民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2010年12月25日,农村居民刘先生被撞身亡后,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只能获赔18万余元,但家属提起上诉后,沂南县法院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再审,最后判定刘先生的父母、妻儿共获得各项赔偿金46万余元。
徐圣丰说:“户改,绝不单纯是一个部门的事儿,户改的目的,是要减少并逐步取消因户口性质不同而形成的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差异,回归户政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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