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在建房质量问题,沂南一公务员孤身维权 一场房产官司五年没打完 房屋上涨差价该不该补偿
临沂沂南的谢先生在某机关单位工作,为了自家的一起“房官司”,已经纠葛了五年。2008年,他在当地购得一套居民房,楼房在建时,他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未达到购房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几次上诉,迟迟得不到满意的结果。2013年2月24日,谢先生收到临沂市中院终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但不支持赔偿请求。对于“房官司”的结果,谢先生还有许多不解。更令其无奈的是,在开发商面前,他深刻体会到了一名个体购房者的无奈和多年诉求的辛酸,“从来没想到,这样的事儿会发生在我身上,从来没想到,这里面的道道这么深。”2013年7月份,谢先生再次提起申诉。记者陈心如
孤独的维权者:在建房发现质量问题400购房者仅一人维权
很多人不懂,他们可能觉得房子能住就行,但质量不过关,我不放心。
谢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在沂南某学校任教,2008年夏天,妻子的单位组织以单位团购方式购买某花园的房子,该房共计售价183597.08元。
2008年11月29日,签订购房合同前,谢先生和妻子就已经预交了购房款93600元。一家人对未来的新房满是期待,当时房子还处于建设中,但谢先生还是时不时就来工地看看。
“房子主体修成后,我再来工地,看到房子内的柱子用木板固定,但有稀泥浆流出,还有外露的砖也不牢固”,于是,谢先生猜测房子可能存在偷工减料。
为了证明猜测,谢先生又陆续找了从事房屋建造的朋友来到工地,“他们经验丰富,看完后告诉我,水泥少用了不少袋,房子的坚固程度肯定会受到影响。”
保险起见,谢先生通过监理单位,联系到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团购单位,然后共同聘请了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的专业人员,对楼房主体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结果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多处梁构件强度推定值都没有达到合同中的约定。”
谢先生说:“沂南县建设局下发过两次停工通知,质量检测也做过三四次。我们有证据,不是不说理的人。”随后,他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停工通知,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由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
而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的在住居民400人,只有谢先生一人对在建房子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漫长的维权路:房产官司打了5年房价也在成倍上涨
买房子跟买东西一样啊,我买的质量不好,卖家要不就给换,要不就给退。
谢先生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但一直被拒之门外。2009年11月6日,谢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沂南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但起诉后,审理并不顺利,迟迟没有结果”。
直到2012年4月30日,谢先生才等来了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对结果不服,说是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在判决书中,开发商并不认为所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出具了小区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但谢先生认为验收的过程不透明,“将来要住房子的是我们业主,但验收过程却不让业主参与,特别是我自己的房子,我觉得我有权参与验收的过程。”
2012年5月,谢先生再次提出上诉,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临沂市中院终审判决下达时,已经是2013年2月24日,购房合同解除,但不支持赔偿请求。“看到结果,心凉了半截,合同解除,现在不仅房子没了,还白白蒙受了损失:只退还了交付的房款,但5年过去了,房价已经是成倍上涨,如果我现在要再买这套房,要多花20多万呢”。
2013年7月28日,谢先生写了一份《再审申请书》,“这官司还是要打下去的。”
声音
我以前从事过法律相关的工作,多少还懂一些法理。理肯定是越辩越明,这官司一定会再打下去,但个人的维权之路还是太难了。——谢先生
异议
符合“国标”就不违约吗?
在5年的打官司过程中,谢先生心存几点异议。
法院第一次判决,合同有效,房屋经过验收,质量符合国家住宅工程质量标准。而谢先生认为,国家的标准是行业的最低标准,“开发商给我承诺的高质量,比如主体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系数,设计图纸明确约定为C20,如果达不到,不就是违约行为吗?我们追究的是‘违约\’,不能用国家标准代替约定标准。”
谢先生所在的沂南县,5年间,县城的房价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买房时,2008年的平均房价才一平米1500元左右,但现在最低也在3300元到3500元之间。”购房合同解除后,谢先生听说开发商已经在给房子寻求新买家,“质量虽然没有达到高标准,但还是出价46万元。”
从发现房子出现问题后,谢先生一天新房也没住,“放在那里闲置了这么多年,最后,连房子都不是自己的了,假设再买回来,我自己反而还要多交27万多。”
第二次申诉,谢先生提出了要求开发商补偿这部分差价,但购房合同取消,补偿却未予支持。“其他地方不乏这样的案例,但多会考虑到长时间内房价发生上涨的事实,房屋合同解除,开发商如今相当于白白又赚了一套房子。”
为了打赢官司,谢先生期间做了大量的准备,“我以前从事过法律相关的工作,多少还懂一些法理。理肯定是越辩越明,这官司一定会再打下去,但个人的维权之路还是太难了。”
谢先生的5年维权路
2008年夏天
以妻子单位团购方式定下一套期房,总价183597.08元
2008年11月29日
签订购房合同前,预交购房款93600元
楼房在建时
谢先生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房内柱子用木板固定,有稀泥浆流出,外露的砖也不牢固
找数名从事房屋建造的朋友查看,得出结论:水泥少用不少,房子的坚固程度会受影响
聘请专业检测人员检测,得出结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2009年3月25日
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停工通知,但开发商采取一些措施,并未停工
2009年11月6日
谢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2012年4月30日
谢先生拿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订立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2012年5月
谢先生向临沂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退还预交房款、补偿房屋市场差价,之后解除合同
2013年2月24日
临沂市中院终审判决下达:购房合同解除,但不支持赔偿请求。
2013年7月份
谢先生再次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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