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仲裁联合调处,伤者获赔11万

沂蒙晚报 2018-08-14 14:53 大字

本报8月13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赵翔) 近日,郯城县司法局李庄司法所与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调处一工伤案件,受伤工人获得11万元赔偿金。

2010年,临沭县曹庄镇大哨北村村民卢某受聘于临沂市某建陶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作。2016年5月23日,卢某在二期放浆车间给设备充气时,被工友操作的地轨车挤压受伤。2018年1月8日,郯人社工伤认(2018)016号认定卢某为工伤。2018年6月20日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卢某于7月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在与公司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卢某向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状,请求劳动仲裁。

卢某在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建陶公司总经理王某来司法所咨询工伤具体赔偿标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向其详细解说了法律对工伤赔偿的规定,并就此事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王某了解到调解的快捷便利等诸多好处后,申请通过调解解决与卢某的工伤争议。在征得卢某同意后,调解员立刻跟进此案并与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在调解庭上,卢某详细述说了自己的权益同请求:建陶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公司则表示只能给予8万元的补偿金。巨大的悬殊使得卢某及其亲属情绪激动起来,场面险些失控。调解员一面安抚家属情绪,另一方面与公司代表协商,希望公司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当面约谈等形式与当事双方反复沟通。调解员根据相关法规及过往相似案例明确指出,九级伤残赔偿金额在10万—12万之间,从公司劳动保障方面的瑕疵及人道主义方面来说,赔偿金额可以适当提高。在调解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差距逐渐减小,调解员趁热打铁,召集双方再度调解。最终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公司一次性支付11万元给卢某。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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