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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庭审“搬”到村里

山东法制报 2016-03-25 12:04 大字

3月21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将村民肖某放火罪案的审理“搬”到了村里。肖某因本村吕某经营的超市积分兑换未满足其要求,遂放火报复,造成损失价值1330元。归案后,肖某因小脑萎缩、肌震颤等身体原因被监视居住。法院经走访发现,该案在案发地及周边造成很大影响,群众对案件处理十分关注,再加上被告人身体患病行动不便,法官决定把庭审“搬”到村里进行。庭审时,50 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审理。 大家普遍反映,把神秘的刑事法庭“搬”到村里,以透明、直观的方式,让更多群众真正了解了刑事审判,感受了法律的尊严。

图①:开庭前工作人员把国徽挂在“百姓大舞台”的背景墙上。

图②:临时布置的审判庭虽然简单,但所有庭审程序都依法有序进行。

图③:被告人肖某在庭审笔录上捺印,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道歉。

徐西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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