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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明显标志致人损害应担责

沂蒙晚报 2016-03-15 22:35 大字

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李先生骑电动车回家经过郯城县一道路时,躲闪未及时,撞到因施工而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石子堆上,当场摔倒致使右手手臂骨摔断,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李先生认为,施工方在该路段施工时,将石子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又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其不慎摔倒受伤,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要求施工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费用。而施工方则认为,李先生系成年人,负有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其车速较快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李先生疑问,这种施工未设明显标志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施工方因施工而将小石子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导致李先生受伤,对此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先生驾驶电动车未能尽到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可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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