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进村宣传入人心
审判庭虽然简单,但所有庭审程序都依法有序进行。
本报3月23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徐西江) 3月21日上午,郯城县庙山镇城东村文化广场原本喧嚣的“百姓大舞台”前肃穆起来,原来,郯城县人民法院将该村村民肖某放火案的审理“搬”到了村里。
被告人肖某因本村吕某经营的“佳乐家超市”积分兑换未满足其要求,遂产生放火报复念头。去年8月27日凌晨,肖某窜至吕某的超市门外,将超市的卷帘门和玻璃门等物品烧毁,造成损失价值1330元。归案后,肖某因小脑萎缩、肌震颤等身体原因被监视居住。
郯城法院经走访调研发现,该案在案发地及周边村庄造成很大影响,被告人身体患病行动不便,法官决定把庭审“搬”到村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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