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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宣判

鲁南商报 2016-02-25 18:34 大字

本报2月24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徐西江 杜从俊记者 庞尊利 王璐)2月24日,备受关注的郯城“6·18”抢劫金店案在郯城县法院公开宣判。今年34岁的被告人聂某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5年6月18日19时许,今年34岁的被告人聂某驾乘灰黑色摩托车,行驶至地处闹市街区的郯城县万福珠宝商行,头戴头盔,采取持枪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价值714803元的黄金首饰一宗,并致一名店员轻微伤后逃逸。

因案发地点地处闹市街区,案犯作案时间短暂,动作迅速,涉案金额巨大,该案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郯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进行侦破,并于2015年9月8日将被告人聂某抓获归案,涉案黄金首饰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郯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李殿基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预谋对郯城县万福珠宝商行实施抢劫,多次前往踩点,并准备气手枪、铁锤、假车牌等作案工具。

24日,今年34岁的被告人聂某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聂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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