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兰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根据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年10月26日兰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出具的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生效证明,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韩明月位于郯城街道龙泉街的郯集用(2002)字第12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二鸽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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