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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负民事责任

鲁南商报 2015-09-12 18:45 大字

本报2014年6月11日以《输液两分钟后患者突然休克》为题报道的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年7月10日,患者张华珍输液过敏责任认定的终审判决下发,判决书显示给张华珍输液的郯城县港上三村卫生室负责人樊兰州及所在卫生室,是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选任和管理的,因此,由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对原告张华珍的损害负民事责任。

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因港上镇卫生院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张华珍一案的一审判决,于判决下达内15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希望张华珍一家返还该医院为张华珍垫付的医药费51000元。列出的10条上诉理由是港上镇卫生院认为樊兰州的医疗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卫生院的职务行为,卫生院没有给樊兰州发放工资。张华珍一家没有举证证明樊兰州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何种技术操作规范。郯城县卫计局也没有认定樊兰州的行为是医疗事故,而且樊兰州的医疗行为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不能判断樊兰州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张华珍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头孢类药物不需要先做皮试,一审中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头孢类药物种类、代谢及药物原理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另查明所有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产权归卫生院所有。张华珍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为主治医生出走,无法进行事故鉴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郯城县人民法院调查结果、临沂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及郯城县卫计局的调查结果来看,可以确认张华珍所受损害与樊兰州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樊兰州对该损害后果负全部过错责任正确。港上镇卫生院主张郯城县卫计局没有认定樊兰州的行为为医疗事故,与其提供的郯城县卫计局案件移交函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查明,从樊兰州签字的医疗安全责任书、就职保证书,可以看出樊兰州是港上镇卫生院选任和管理的。港上镇卫生院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原审对其他卫生室人员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卫生室人员的报酬是港上镇卫生院发放的。

2015年7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也由港上镇卫生院承担,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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