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郯城县水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无理由连续旷
根据《劳动法》及《郯城县水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无理由连续旷工15天,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朱志芬同志因旷工 80天,并经多方联系未果,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
郯城县水务公司
二鸽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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