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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启景徐敏荣李思恩孟庆芳孟宪国杨金全孟令峰李思英本

山东法制报 2015-05-26 13:02 大字

石启景、徐敏荣、李思恩、孟庆芳、孟宪国、杨金全、孟令峰、李思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石启景、徐敏荣、李思恩、孟庆芳、孟宪国、杨金全、孟令峰、李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张瑞永、赵夫荣、张瑞明、刘崇云、张慎习、宋保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张瑞永、赵夫荣、张瑞明、刘崇云、张慎习、宋保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徐泰付: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平诉你与高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马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徐泰付:本院受理原告高付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马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周开印、刘洪举、陈玉华、刘洪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周开印、刘洪举、陈玉华、刘洪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禚洪远、徐永梅、李爱庭、田青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禚洪远、徐永梅、李爱庭、田青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彭庆树、薛层层、彭庆光、彭兆红、王玉玺、彭庆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彭庆树、薛层层、彭庆光、彭兆红、王玉玺、彭庆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沈月前:本院受理原告于囡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华利昌:本院受理原告张吾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邑县人民法院

临沂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泰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周长彪、赵西顺: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临商初字第109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新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孙庆法、王军亮、金少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马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孙盟盟、丁超明、孙谨尚、赵振英、邹怀军、张厚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孙盟盟、丁超明、孙谨尚、赵振英、邹怀军、张厚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郯商初字第946、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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