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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了,受害者没收到赔偿款

鲁南商报 2015-04-25 19:00 大字

本报4月24日讯 (记者李墨)日前,市民陈先生反映,1996年其本家爷爷陈兴举遭遇严重车祸,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9万多元医药费。结果15年过去了,肇事方只在当时垫付了14000多元的住院押金,剩余的赔款至今也未到伤者手中。

陈先生说,1996年 11月,其爷爷陈兴举在郯城县供电局上班,一天晚上骑着自行车行驶至205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其腿骨骨折。“当时我爷爷为了治伤,光医疗费就花费了十几万元。”陈先生说,法院判决对方不负全责,所以对方只承担陈兴举 9万多元的医药费。陈先生表示,他们一家人都没想到,这笔医药费对方一直拒绝支付,郯城县法院也一直未能强制执行。“本来对方出事时所开的货车被法院扣留了。”陈先生说,但是对方当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说要把货车开走营运赚钱,以赔偿陈兴举的医药费,法院就允许其将大货车开走了。“但是事发半年以后,对方

一直都没赔

钱。”陈先生

说,半年之后

他们再次找到肇事方,肇事方说还没赚到钱,到了一年之后陈家人再次寻找时发现,肇事方干脆举家搬迁了。

事发3年后,陈家人曾经再次找到失踪了两年的肇事方。“当时对方表示一定还钱,我们就让他离开了。”陈先生说,没想到对方离开后,再次举家搬走。“后来经过打听我们知道,对方好像在延吉开了一家板皮厂,根本不是没有偿还能力。”陈先生表示,对于如何才能拿回已经判决下来的赔偿款,他们不知所措。

4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郯城县法院执行庭陈庭长。陈庭长安排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复说,经查找案卷得知,事发后经法院调查,截至2003年,法院发现对方无可执行财产。

该工作人员表示,据案卷记载,2003年12月,曾给当事人发了债权凭证。“不管当事人什么时候发现对方有可执行的财产,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十多年中这个案子多次更换办案人,该案件一直没能执行的原因还需经过核实。“目前可以让陈先生带着材料周一来法院的执行庭,我们会加大执行力度。”该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

可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陈先生的爷爷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此,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经法院核实后确属可以执行的话,相信法院会尽快执行。

本报记者 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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