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男子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10个月
农村大众报郯城讯(通讯员沈婷)郯城县一名“90后”男子为了达到与妻子见面的目的,竟然伪造一份法院判决书,“判令”妻子与自己离婚,结果不仅没见到妻子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24岁的小旭是郯城县马头镇的农民。2009年,经他人介绍,小旭与邻村女子小英相识、相恋,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0月生育一个男孩。2014年4月,二人补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小旭暴躁的脾气引起小英的强烈不满,二人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了裂痕。时间久了,小英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于2014年6月到郯城法院起诉离婚。开庭那天,小旭没有到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小英此时已心灰意冷,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为此,她刻意躲开小旭,只身外出打工,并中断了与小旭的通讯联系。
同年8月,小旭到法院起诉离婚,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见到小英,当面进行一次长谈。但是,开庭时,小英仍然没有露面。小旭并不想真的离婚,只好向法院申请撤诉。从法院回家,小旭想见小英的愿望愈加强烈,突然他“灵机一动”:能否伪造一份法院的判决书来“逼”小英出面?
于是,小旭从网上下载了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作为样本,照葫芦画瓢起草了一份“判决书”,根据自己的需要填上了相应的内容:“判令”同意其与小英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小英一次性支付给他抚养费13万元。“判决书”打印出来后,小旭通过邮局把伪造的判决书邮寄给了小英的父母,并多次到小英父母家主张判决书上的“权利”,同时盼望着与小英见面。
小英的家人拿着寄来的“判决书”到法院了解情况,法官一眼就看出这是一份伪造技术并不高明的“赝品”。2014年10月10日,小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旭私自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小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法院遂依据《刑法》对其从轻处罚。
(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新闻推荐
从2014年开始,郯城县富硒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陈兰举就已经没有那么忙碌了。作为一个拥有26000余亩土地的理事长,按理说他应该天天电话不停、业务不断,但是情况恰恰相反不说,合作...
郯城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郯城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