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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男子伪造法院判决书获刑10个月

农村大众报 2015-03-05 17:24 大字

农村大众报郯城讯(通讯员沈婷)郯城县一名“90后”男子为了达到与妻子见面的目的,竟然伪造一份法院判决书,“判令”妻子与自己离婚,结果不仅没见到妻子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24岁的小旭是郯城县马头镇的农民。2009年,经他人介绍,小旭与邻村女子小英相识、相恋,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0月生育一个男孩。2014年4月,二人补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小旭暴躁的脾气引起小英的强烈不满,二人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了裂痕。时间久了,小英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于2014年6月到郯城法院起诉离婚。开庭那天,小旭没有到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小英此时已心灰意冷,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为此,她刻意躲开小旭,只身外出打工,并中断了与小旭的通讯联系。

同年8月,小旭到法院起诉离婚,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见到小英,当面进行一次长谈。但是,开庭时,小英仍然没有露面。小旭并不想真的离婚,只好向法院申请撤诉。从法院回家,小旭想见小英的愿望愈加强烈,突然他“灵机一动”:能否伪造一份法院的判决书来“逼”小英出面?

于是,小旭从网上下载了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作为样本,照葫芦画瓢起草了一份“判决书”,根据自己的需要填上了相应的内容:“判令”同意其与小英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小英一次性支付给他抚养费13万元。“判决书”打印出来后,小旭通过邮局把伪造的判决书邮寄给了小英的父母,并多次到小英父母家主张判决书上的“权利”,同时盼望着与小英见面。

小英的家人拿着寄来的“判决书”到法院了解情况,法官一眼就看出这是一份伪造技术并不高明的“赝品”。2014年10月10日,小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旭私自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小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法院遂依据《刑法》对其从轻处罚。

(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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