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都按这个收
本报12月27日讯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今后,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等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全部要按这个办法施行。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办法强调,物业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重点监督检查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可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谁失信惩戒谁
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要来了
办法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关键词解读
“按星级收费”:物业服务分五个星级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具体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费面积”:储藏室、车库不计入物业收费面积
办法规定,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预收费”: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半年
办法规定,业主应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应低于 20%,具体减免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空置房”:空置六个月以上收60%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 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共用收入”:共用部位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
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可履约收取
办法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新规明确“停车那些事”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
办法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车位未办通行证视为未启用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交纳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临时停车2小时内应免费
办法规定,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免费。
应急车辆停放不得收费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本版采写 记者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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